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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研究与分析

发布时间:2023-07-20 15:32:52 热度:364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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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推进,我国国民经济呈现高速发展的态势。经济的飞速增长拉动了煤炭的需求,煤炭需求的增加又需要煤炭生产设施、技术水平和产业能力的提高来实现;同时,由于对煤炭生产的发展和扩张又会给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事故预防、安全教育、环境保护等带来了一个非常大的课题。目前,我国在世界所有产煤大国中的安全生产水平还很低,与先进国家的差距依然明显。那么,困扰我国煤炭工业安全生产的症结在哪里?煤矿安全生产与经济的高速发展存在一个怎样的关系?我们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究竟应当确立一种什么样的思路呢?本文拟从以下八个方面加以阐述。

一、 政策支持与财税扶持 

  我国煤炭产业集中度低,美国前四家煤炭大企业集中度占到全部的46.7%,澳大利亚前5家占了71.5%,南非前4家占了62.3%。2003年我国前4家煤炭企业市场集中度仅占14.6%,前8家仅占21.6%。根据国务院重点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的精神,我们的各级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促进煤电联营,把具有发展潜力的矿区作为大型的煤炭基地。加快建设“双高”矿井,全面提高和改进煤矿开采技术能力。加大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要对小煤矿逐一进行排查认定,凡按规定应关闭的矿井,必须立即予以关闭。

政府的财税支持是煤矿生存、改革和重组的关键因素。进一步完善政策,努力为煤炭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环境。加快落后矿井的淘汰工作,对现有煤矿进行资源整合,推行采矿权公开招标拍卖,建立合理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收负担,支持企业处理不良资产,稳定煤炭进出口政策。

二、严格行政执法  加大整治力度 

1、煤矿外部监督力量需要加强

我国煤矿监察人员一般从当地公务员中选出,没有特殊情况是不会进行异地调动的,这就导致在一些地方,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的监督者暗地结成利益联盟,使得煤矿企业的外部监督力量形同虚设。因此,我们应当采用国际通用办法,完善监督职能,建立一支独立的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各地煤矿监察员实行常年轮换制,每2年轮换一次,如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调查,当地安全监察员不得参加。

2、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资格准入制

在中国,申请开矿却不需要很多的硬性资格条件,这就导致了许多煤矿主,特别是中小型煤矿的企业主们素质比较低,他们为追求产量,违章指挥,漠视法律法规,这样的企业管理水平,大大增加了煤矿企业的安全风险。因此,煤矿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经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凡未取得矿长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担任矿长。

三、科学技术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力保障 

目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全国采煤机械化程度仅仅为45%左右,除了部分国有大矿之外,大多数煤矿生产技术水平比较低,装备相对比较差,效率比较低,特别是乡镇煤矿,基本上是非机械化开采。全国大约有200万左右的矿工还从事手工采煤。而发达国家采煤机械化程度则接近或达到100%。加上煤矿安全人才匮乏,煤矿科技含量很低,导致的结果就是抵御事故灾害的能力严重不足。因此,我们应该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加速实施 “ 科技兴安” 战略,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生产力水平,已成为当务之急。要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利用先进技术将瓦斯变害为宝,转化为可利用能源为人类造福。

2、建立省、市、县、矿预警机制,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快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尽快拨专款用于省、市、县、矿四级瓦斯监控系统建设,建立省、市、县、矿四级煤矿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

 四、确保充足的安全投入 



许多煤矿经营者认为,加强安全生产,就得加大资金投入,势必会增加产品的生产成本,造成产品价格的提升,企业的竞争力的下降。但是,面对可能发生的诸多安全事故,他们都心存一线侥幸,以为灾难不会降临在自己身上。更有甚者,认为安全投入是连环保投入都不如的纯投入,这样的投入能不投就不投。

我国每年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大概是2000多亿元,占我国GDP总量的近2%。从众多的事故案例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几乎所有矿难企业的背后都存在着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不到位等诸多安全隐患。这就告诉我们:要加强安全生产,就需要加强安全投入,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提升企业的管理和生产力水平,那么,产品质量和企业的竞争力也会跟着提升,而所有的这一切,最终都表现为事故的减少或者不会发生。从措施上,将加强安全监管与安全资金投入相结合,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只有这样,我们的煤炭企业才能驶入一个良性发展的轨道。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严格责任追究 

多年来,某些地方和部门官员因管理不严,对违规现象熟视无睹,使监督检查流于形式,一个个漏洞没能及时弥补,一起起事故隐患终于酿成大祸。事后,对责任官员的问责往往困难重重。实际上,我们缺少的是不折不扣执行法律法规的“制度和制度文化”。

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应尽快出台矿难赔偿法律或条例,提高矿难赔偿标准,要让矿主出了事故赔不起,从而体现出政府对生命的关爱和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视。加大对因违反安全生产各类法律、法规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取消其矿主资格。对企业负责人,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一票否决制。通过行政立法(条例)的方式,确立包括煤矿安全生产在内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以强化地方政府落实监管职责。

六、超能力生产是事故频发的诱因 

煤矿超能力生产给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压力。本来我国煤矿的瓦斯灾害就很严重,高瓦斯矿井占45.97%,超能力生产不仅导致井下供风不足,安全隐患突出,而且造成近三分之一的国有煤矿出现程度不同的采掘失调等一系列问题。

市场形势看好,价格不断攀生,盲目超产现象随处可见,因超产而引发事故,因事故而停产,因停产缺煤而进一步超产,最终形成煤矿超能力生产的死循环。灾难性事故已成为影响当前我国发展和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

七、加强事故预防措施 

在安全科学的理论研究中,有一条被称作是“事故法则”的“海恩法则”,即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也就是说,任何的严重事故都不是偶然的,几乎所有的灾难都是多个事故隐患和安全漏洞的叠加。

  中国企业的管理多处于被动的“事故追究型”。企业在建设生产性项目时,往往由于投资不足或“节省”的考虑,而不能保证项目中配套的安全卫生设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就是在生产经营中,依靠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去实现生产目标。我们的工作思路应从过去的被动处理事故向事前主动防范转变,对于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精力不仅要放在事故后去抢救、调查、处理和分析上,而应要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预防事故的发生,采取相应措施,遏制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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